中国新闻社北京市10月16号来电 (新闻记者 李振喻)国家商务部16日决策对原产地于日本、美国、日本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执行保证金方式的临时性反补贴对策,保证金力度最大达220.9%。
国家商务部当日发布对原产地于日本、美国、日本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调查的基本判决。经初裁,国家商务部觉得原产地于日本、美国、日本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存有反补贴,我国中国聚苯硫醚产业链遭受了本质危害,且反补贴与本质危害中间存有逻辑关系,故决策对该商品执行保证金方式的临时性反补贴对策。
按照规定,自今年 10月17日起,进口经营人在进口该商品时,应根据判决所明确的各企业倾销幅度向海关出示相对的保证金。
在其中,日本企业倾销幅度从25.2%到69.1%不一,美国企业从214.1%到220.9%不一,韩国代理从26.4%到46.8%不一,马来西亚企业从23.3%到40.5%不一。
聚苯硫醚广泛运用于纺织品、轿车、电子电气、机械设备、原油、化工厂等行业。(完)